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府人考字第1110246830號 函
主旨:行政院函以,112至114年國民旅遊卡制度依現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11年8月30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842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