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府人給字第1110244095號 函 主旨:轉知行政院函以,為配合其組織調整新設機關,修正「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並自111年8月27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11年8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42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