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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2-09-21 | 點閱數: 114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府人考字第1110258205號函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申請費用補助事宜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9月8日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按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該等人員未有在職之事實,仍非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所稱「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範疇,爰不得據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至於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經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依上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服務機
關得本於權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
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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