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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2-11-16 | 點閱數: 163

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府人考字第1110319061號 函
主旨:檢送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12點、第15點、第24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並自111年11月9日起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1月9日部銓三字第1115502794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請各機關學校辦理本(111)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時,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及旨揭要點辦理。
另下列事項,亦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
(一)本年底適逢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免滋生考績(成)案核定之爭議,請於本年12月間及原任機關首長卸職前,將
本年考績(成)案核定完竣。有關本府本年度考績(成)作業辦理期程將另行函知。
(二)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時,應於發現獎懲原因事實後,即時調查確認並辦理獎懲;於辦理考績
(成)前,對於獎懲相抵將滿2大過之受考人,應予適時提醒,促其注意改善;於因獎懲相抵累積達2大過而為考績
(成)列丁等之核定前,對受考人於考績年度中具應予獎勵事實而尚未核予獎勵部分,應於考績年度內辦理完竣
(銓敘部111年7月18日部法二字第1115473327號函及本府111年7月21日府人考字第1110203765號函參照)。
(三)各機關學校辦理考績(成)作業時,受考人考績表「考績委員會(主席)」及「機關首長」欄中「綜合評分」與
「簽章」列,應確實分別填載初核(及復議)、覆核分數,並予簽章,俾符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同法
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以及公務人員考績表設計本旨。
三、旨揭要點第12點、第15點、第24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銓審司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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