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府人力字第1110306350號 函 主旨: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兼顧機關首長用人權及公務人員任職權益之保障,各機關對於他機關指名商調現職人員時,如無特殊情形或正當理由,宜尊重當事人調職意願,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474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