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桃教人字第1110101056號 函
主旨:本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 止,賡續參與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 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一案,請查 照 。
說明:
一、依本府111年10月7日府人考字第1110279352號函及本局111 年10月19日准簽辦理。
二、相關試辦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規則,請依本局111年2月23日 桃教人字第111001583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