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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3-01-06 | 點閱數: 61

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府人給字第1110359482號 函
主旨:轉知行政院函以,有關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於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因特殊考量須報請本院核准繼續擔任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11年1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0306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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