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府人給字第1120019922號 函 主旨:檢送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 112 年 1 月 1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14002291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