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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3-12-03 | 點閱數: 491

依教育局來函,重申相關規定:

一、依教育部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九條,學校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二、第十一條,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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