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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羅世珍 - 學務處 | 2014-01-13 | 點閱數: 603

主旨:轉知教育部修正發布「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9日臺教資(六)字第1020190630C號函辦理。
二、旨揭原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020190630B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佈令影本如附。學校教職員依據環境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申請認證者,有關研習時數之認定請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三、另教育部受理現職教職員以「經歷」管道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其中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受理「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專業領域」,相關規定請至教育部綠色學校夥伴網路網站/環境教育專區/環教人員認證專區查詢(網址: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

 

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修正規定

  •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依環境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研習時數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 適用對象:
  1. 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員。
  2.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職員。
  3.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職員。
  4. 退休教師及職員。
  • 研習單位:
  1. 本部。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 直轄市、縣()政府及其教師研習機構。
  4. 本部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縣()政府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6. 環境教育機構。
  • 研習課程內容如下:
  1. 必修課程:包括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各課程至少二小時。
  2. 選修課程分為下列二類議題:

1.學校環境教育實務議題:包括環境教育計畫撰寫與執行、資源整合及伙伴關係建立、環境教育推動要領與成效評估、環境教育體驗,此類課程合計至少四小時。

2.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議題:包括永續發展、環境變遷與防災、生態保育、節能減碳與能源管理、資源使用與循環型社會,此類課程合計至少四小時。

  1. 前二款課程合計至少二十四小時。
  • 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單位辦理研習課程,應於公告開課一個月前檢送課程計畫(包括課程名稱、時數及大綱等)至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可者,應於研習證明文件註記本部核可文號;審核未通過者,由本部函知研習單位。
  • 研習時數認定作業及證明文件如下:
  1. 完成第三點所定任一研習單位辦理二十四小時全數研習課程者,由研習單位核發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核發機關申請認證。
  2. 完成第三點所定各研習單位所辦理之研習,符合各類課程合計達二十四小時者,應統計各類研習時數及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核發機關申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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