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以勞動條4字第110013043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一案
公告 2021-06-18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188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桃人力字第1100003135號 函
主旨:「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以勞動條4字第110013043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勞動局)110年6月9日府勞條字第110014297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