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業經教育部於110年6月3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76095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公告 2021-07-13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298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桃教小字第1100057253號 函
主旨:「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業經教育部於110年6月3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76095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76095E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