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0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請申報人務必於定期申報截止日前依法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公告 2021-11-11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31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桃教政字第1100101409號函
主旨:提醒「110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請申報人務必於定期申報截止日前依法完成申報,以免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10年10月29日桃政預字第1100006290號函辦理。
二、本年度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得自110年12月5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點選「下載11月1日財產申報資料進行申報」,經檢視並確認
無誤後,於同年12月31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三、未授權之定期申報義務人亦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四、請學校申辦政風業務人員務必確實轉知下列定期申報人:
(一)本市各高中職及國中小學:校長、總務主任、會計主任(員)、事(庶)務組長。
(二)本市市立幼兒園:園長、行政組長(總務)、會計員。
五、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以下罰緩。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緩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