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平時 考核獎懲結果疑義
公告 2022-01-07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36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桃教人字第1100121381號 函
主旨:函轉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平時 考核獎懲結果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年12月2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6372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 份。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 核辦法)第6條規定:「(第1項)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 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其有合於第二項獎懲基準之 情形者,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第2項)獎勵分記大功、記 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其基準規定如 下:……。」、第15條規定:「(第1項)教師平時考核獎 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第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有違法或不當 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 核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 校相關人員之責任。(第5項)前項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 管機關認仍有違法或不當者,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 理由。(第6項)主管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 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 學校所報核定:……。」
三、綜上,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明定教師平時考核之獎勵分記 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是以, 書面警告非屬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態樣。惟倘主管機關依考 核辦法第15條第4項規定認考核結果有違法或不當時,應敘 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又學校重新考核結 果,主管機關認仍有違法或不當者,依同法第15條第5項規 定,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再依同條第6項規 定,平時考核改核期限應於學校報核後2個月內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