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67388號函轉知有關「教師法」第26條第2項所稱「復議」之定義一 案
公告 2022-01-07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70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桃教高字第1100118958號 函
主旨:轉知有關「教師法」第26條第2項所稱「復議」之定義一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67388號 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26條規定:「(第2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 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 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 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三、前開規定所稱「復議」,係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監督之立 場,要求貴校就教師評審委員會已決議案件重開行政程序 之規定,主管機關依該規定交回學校復議時,學校即應重 行審議,依法作成新決議。 四、檢附教育部原書函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