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特別休假年資採計一 案
公告 2022-01-07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2859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府人考字第1100318667號 函
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特別休假年資採計一 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110年12月27日准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規定略以,(第1條)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 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第38條)勞 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給予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休假日數應發 給工資;(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 限。
三、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得否採計本機關或本府 所屬其他機關學校之全時人員年資併計特別休假年資,得 由服務機關學校視經費及業務屬性,本權責卓處,並納入 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至上開所稱全時人員年資係指以全 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