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銓敘部函知,配合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 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 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應先行辦理事項一案。
公告 2022-01-17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365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桃人給字第1110000231號 書函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知,配合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 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 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1年1月11日部退三字第1115413905號書函辦 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 法第7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條文略以,公(政)務 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110年1月1日 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 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 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至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仍照修 正前規定,應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 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免納所得稅。
三、為配合前開修正條文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銓敘部依財政 部函示規定,轉知相關作業方式如來函說明三,請各機關 學校轉知相關單位配合先行辦理,於111年2月7日前完成申 報事宜;倘有相關所得憑單申報疑義,請逕洽所在地國稅 局諮詢窗口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