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其施行細則部 分條文修正,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 產檢及陪產假」,有關聘僱人員請假疑義一案
公告 2022-02-09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393
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府人考字第1110027084號 函
主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其施行細則部 分條文修正,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 產檢及陪產假」,有關聘僱人員請假疑義一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1月26 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含附件)1份。
二、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 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 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 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 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人事總處刻正配 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 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 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WebITR差勤系統因應旨揭規定修正部分,人事總處已 完成程式調整,並將陸續進行版更,版更前得參考原函附 件「WebITR系統陪產檢及陪產假法規調整前替代做法」調 整假別日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