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起開始申請至日期111/3/11(五)止
一、110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起開始申請,暫定截止日期111/3/11(五)。
如您的身份[公教人員]符合申請資格(從差勤系統進行申請:差勤系統 / 各項費用申請 / 子女教育補助申請 ---點選我要申請—進入申請畫面填寫資料(就讀學校請填寫全銜)。填寫完成後請列印申請表做後續核銷事宜。
1.申請要件: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如未婚子女於就學期間工讀或就讀夜間部者,請附未超過基本工資或白天無職業之切結書。】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2.繳驗證件: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3.申請期限:請於註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4.就讀「公立」「私立」學校或「日間部」「夜間部」應分別以「ˇ」註記。
5.子女教育補助費,依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留級或重讀均不得重覆請領。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府人給字第1100203848號 函
主旨:有關「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110學 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時程表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8月12日 總處給字第110002654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 影本各1份。
二、為利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以下簡稱 本系統)與教育部助學補助系統進行子女教育補助資料之 勾稽查核,請各機關學校依旨揭報送時程表,配合辦理下 列事項: (一)請於110年10月25日(星期一)前至本系統完成子女教育補 助申請資料報送,並正確建置申請人、子女姓名及身分 證統一編號等,申請人子女學雜費如係分次繳納者,仍 應於申請人繳納首次費用時報送該筆資料。 (二)請務必於前開期限內完成申請資料之報送,如逾報送時 程,相關申請資料將無法進行勾稽,須由各機關學校自 行查核申請人是否有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 (三)報送資料如經本系統通知查核結果為異常(大專校院及高 中職分別於110年11月23日與同年月25日通知),請確實 釐清原因,並提前於同年11月25日(星期四)至本系統 「教育部查核異常確認作業」中修正,再點選「查核確 認」以完成查核程序。
三、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請各機關學校應 告知並確實查核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人,是否有「全國軍 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 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 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 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 四、為維護本系統家屬資料與公務人力資料庫檢核之正確性, 請務必確認每筆申請人子女資料(含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 號)皆與人力資源管理系統(WebHR)之家屬資料相符,並請 依規定正確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有關子女教育補助資料之報送如有任何疑問,請至本系統 之功能選區/專區/法規資料查詢/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 見問題問答集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