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修正, 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 假」,並由原給5日增為給7日
公告 2022-02-15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372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府人考字第1110022917號 函
主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修正, 自111年1月18日起,「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 假」,並由原給5日增為給7日,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 11154190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 份。 二、本案係銓敘部轉勞動部函以,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 自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工法部分條文,同日修正發布之性 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 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次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 「(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 之。」
三、綜上,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 性工法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 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 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 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 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