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111年1月18日施行一案
公告 2022-02-15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196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桃人力字第1110000595號 書函
主旨:「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 正發布,並自111年1月18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4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0842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