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函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 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 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公告 2022-03-10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181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府人給字第1110057552號 函
主旨:轉知銓敘部函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 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 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 11154300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 文、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