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澎湖縣政府有關111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 介聘他縣市服務至該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轉知貴 校教師如有意願申請者應審慎選填志願,詳如說明
公告 2022-03-26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349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桃教中字第1110024432號 函
主旨:轉知澎湖縣政府有關111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 介聘他縣市服務至該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轉知貴 校教師如有意願申請者應審慎選填志願,詳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111年3月16日府教學字第1110905079號 函。
二、有意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 業介聘至澎湖縣所屬國中小之專任輔導教師,倘經介聘成 功調入,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縣所屬學校其他教 師職務。
三、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2-1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 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 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
四、澎湖縣現有實驗學校為合橫國小,另有內垵國小正規劃辦 理,倘有意願介聘前開學校服務者,請審慎評估並逕洽該 校瞭解辦理實驗教育之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