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 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 明文件補充規範一案
公告 2022-03-26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202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府人力字第1110077182號 函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 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 明文件補充規範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22日部銓四字第 111543165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