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函釋公立學校教師得否拒絕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及第59條第2項所定相關選務工作1案
公告 2014-10-22 · 彭愛玲 · 人事室 · 點閱數:626
函轉教育部函釋公立學校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
拒絕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及第59條第2項
所定相關選務工作1案。〈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