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並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公告 2026-01-06 · 林冠伯 · 人事室 · 點閱數:67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