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公告 2026-03-05 · 林冠伯 · 人事室 · 點閱數:76
| 一、 | 檢送「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 注意事項」一份。 |
| 二、 | 本局115年2月10日桃教小字第1150011444號函併予註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