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公告 2026-04-16 · 林冠伯 · 人事室 · 點閱數:46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5001437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