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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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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7 · 鄭秋銀 · 學務處 · 點閱數: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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