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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施行後,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公告
2016-07-01 · 彭愛玲 · 人事室 · 點閱數:447
1) nsn_3137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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