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1、第32條,業經教育部於105年11月15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50131129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公告 2016-11-23 · 彭愛玲 · 人事室 · 點閱數:297
1.修正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