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社工師)證照者,得否於服務學校辦理社工師執業登記一案,請查照。
公告 2016-11-24 · 彭愛玲 · 人事室 · 點閱數:490
輔導教師資格之取得,並不以領有社工師證書並辦理執業登記為必要,為避免教師違反兼職規範,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社工師證照者,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