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_MI_TADNEWS_ARCHIVE
_MI_TADNEWS_NEWSPAPER
_MB_SYSTEM_ADMENU
文章分類
教務處
總務處
幼兒園
研習訊息
教師會
校內文件
榮譽榜
人事室
主計室
輔導室
總務處
學務處
總務處
Back
校園佈告欄
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5年1月31日前,曾任退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之其他公職人員年資,且已於85年1月31日前已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依該條例辦理退休時,其該段已領取退離給與之其他公職人員年資,無需與教職員年資合併計算並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之限制。
公告
2017-04-28 · 彭愛玲 · 人事室 · 點閱數:357
1) nsn_4251_1.pdf
會員登入
送出
取消
_MB_SYSTEM_LPASS
_MB_SYSTEM_R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