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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教職員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申請107年6月30日退休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於107年6月30日退休生效。
公告
2018-01-12 · 彭愛玲 · 人事室 · 點閱數:469
1) nsn_5095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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