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書函以,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而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亡故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得否由遺族按領取比率分別請領遺屬金疑義一案
公告 2019-09-11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27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桃教人字第1080076230號 函
主旨:教育部書函以,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而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亡故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得否由遺族按領取比率分別請領遺屬金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8年8月28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80052號書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