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經重新審定退休所得,嗣因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應自始減少退離相關給與,是否再次重新審定退休所得一案。
公告 2019-12-16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299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桃教人字第1080110546號 函
主旨: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經重新審定退休所得,嗣因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應自
始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是否再次重新審定退休所得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8年12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72653號書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