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90081629B號及1090081629C號令修正發布
公告 2020-07-07 · 黃小靜 · 人事室 · 點閱數:27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桃教人字第1090057696號 函
主旨:「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90081629B號及1090081629C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交下教育部109年6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81629F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