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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小靜 - 人事室 | 2022-09-21 | 點閱數: 125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府人力字第1110215663號函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修正「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範本」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111年8月1日總處組字第1110019574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本府勞動局)核備後公開揭示之。復依本府104年2月13日府人企字第1040042668號函,有關各機關學校辦理臨時
人員業務權責分工,工作規則訂定係屬秘書單位權責。
三、旨揭範本係屬參考性質,貴機關(學校)得依勞動法令規定,衡酌機關(學校)特性、業務需要及實際運作等情
形,並徵詢相關法制單位意見後自行調整。
四、檢附前開人事總處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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