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府人力字第1110259253號 函 主旨: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9月13日以院授人組字第 11120012841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11年9月13日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284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