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04年6月23日府環綜字第1040161998號函辦理。 二、議程涉及「建立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判斷基準」事項,並分別以「桃科二期」及「中科四期」環評訴訟案為例進行分析評論。 三、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4年6月26日(星期五)止,期限內報名且於80名內者,保證有講義資料及午膳。 四、檢附旨案議程及報名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