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府人給字第104023669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府人給字第107023116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府人給字第1120076595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含職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
三、各機關學校員工得於辦公時間內辦理之業務或活動,不得藉故於放假日及例假日或下班後辦理。日常公務之處理,應以辦公時間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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