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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晨芳 - 教務處 | 2022-02-25 | 點閱數: 255
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657B號函辦理。

 

四之一、教學團隊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為被推薦對象:

(一)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應予解聘或免職之情形。

(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所定應予免職、解聘或解僱之情形。

(四)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所定應予解聘或終止聘約之情形。

(五)教師法第三十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教師以外之人員,於不適任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專案聘任教師或代理教師處理程序中。

辦理初選之機關,應負責審核各該成員是否有前項各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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