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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淵淑 - 教務處 | 2024-06-27 | 點閱數: 155

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110 416日訂定

                                                                                                      113619修訂

一、本校為提供受僱者、實習生、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第七條第一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校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範行之。但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者,不適用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性騷擾,其定義包含性工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情形,其認定及樣態依性工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準則第五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性工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五、本校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且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

(一)專線電話:03-4991888分機710

(二)傳    真:03-4993113

(三)電子信箱:april1619fb@gmail.com

(四)專責單位:本校人事室

六、本校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應定期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由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者,優先實施。

七、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2、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3、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4、被申訴人為本校首長或各級主管,其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5、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將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情節重大者,本校得依性工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6、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2、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校因接獲被害人陳述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惟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本校仍將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八、性騷擾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校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或求職者,本校仍將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並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雇主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九、員工於非本校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校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

本校知悉員工間發生適用性騷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性騷擾事件時,將注意其工作場所性騷擾風險,適時預防及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十、本校將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及作成決議,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本校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委託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其中女性委員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依性工法性騷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等相關規定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

十一、本校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須交由具指揮監督權限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調查決定。

十二、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應檢附

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本校於接獲第一項申訴時,將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通知申訴人勞務所在地之性工法主管機關。

十三、申訴人向本校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本校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但申訴人撤回申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出申訴。

十四、本校接獲申訴後,將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性平會調查之結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十五、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且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違反前項規定者,性平會召集人將終止其參與該性騷擾申訴事件,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六、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平會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性平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由性平會命其迴避。

十七、性平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性平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性平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其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十八、本校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及準用對象,對於本校申訴之決定有異議者,亦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校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當事人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及準用對象,如認本校未處理或不服本校所為調查結果,得依性工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勞務提供所在地之性工法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如認本校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得依性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勞務提供所在地之性工法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十九、性平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點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二十、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校將視情節輕重,對性騷擾行為人依相關規定送交相關成績考核會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並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通知勞務提供所在地之性工法主管機關。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校並將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除對受誣告者應為回復名譽之處置外,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一、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各級主管不得因本校所屬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如經查明屬實,將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之處分。

二十二、本校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本校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事件發生當時知悉:

1、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2、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3、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二)事件發生後知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三)必要時得採取下列處置:

1、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2、避免報復情事。

3、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4、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三、本校接獲性騷法之性騷擾申訴事件時,將依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先行確認釐清案件適用法規,認具調查權限者,依前揭各點申訴處理相關規定由性平會進行調查後,將調查結果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本市性騷法主管機關辦理;倘認不具受理申訴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能查明受理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副知發生地之性騷法主管機關。

二十四、性平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校員工兼任之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及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

二十五、性平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十六、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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