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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俊宇 - 人事室 | 2013-09-08 | 點閱數: 755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8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20079885號函如下: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被害人)對
學校所為職場性騷擾或性侵害案件之處置不服,得否依教
師法規定提起申訴一事,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8月13日臺教法(三)字第1020122201號
書函(影本如附)辦理。
二、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4款規定: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四、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
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
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準此,倘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係旨揭案件之被害人時,僅於學校所為之處置係屬
對前開被害教師個人之「待遇」或「解聘」措施,且該被
害教師於認為該措施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得準用
教師法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救濟。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署學務校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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