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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淵淑 - 人事室 | 2023-09-28 | 點閱數: 83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陳泱儒
電話:(03)3322101分機7337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3989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2026438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20264386_ATTACH1.pdf)

 

主旨: 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項,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轉知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12年9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61593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 旨揭選舉公告業於112年9月12日發布,並將於112年11月20日至24日受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113年1月13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 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四、 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請多加運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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