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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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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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1301277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376736800A_1130127710_ATTACH1.pdf、376736800A_1130127710_ATTACH2.docx、376736800A_1130127710_ATTACH3.doc)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函以,「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業經該院與考試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以院臺科字第1121046708A號及考臺銓一字第11307000281號令修正會銜發布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113年5月8日院臺科字第1130004838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主要放寬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之人員範圍,擴及公立研究機關(構)研究人員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並鬆綁其技術作價投資新創公司之持股比率,以鼓勵從事研究人員投入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事業,並訂定相關利益迴避及資訊揭露規範。
茲因公務員服務法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除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而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外,不再有取得股份或出資額限制。另外,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亦分別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二日修正發布及訂定發布,均未限制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持股比率。綜上,為利從事研究人員以研發成果協助衍生新創事業,並配合公務員服務法已修正放寬公務員取得股份或出資額之限制,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鼓勵從事研究人員投入科研成果產業化,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且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得兼任該公司發起人。(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放寬公務員取得股份或出資額之限制,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持股限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