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教師服務規約(如附件)修訂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約(如附件)草案公告周知,並提交本校校務會議審 議通過後實施。
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3月12日桃教學字第1130021129號函,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3年3月6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024A號令修正發布,爰配合修訂定本校教師服務規約第19條:「教師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 地位、知識、年齡、體力、 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 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廻避及陳報學校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