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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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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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13019572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30195722_ATTACH1.pdf) |
主旨: | 重申本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學校應確實督促所屬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請查照辦理。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7月12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273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二、 | 查人事總處113年1月31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337號書函(本府113年2月5日府人考字第1130032184號函諒達)略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加班補償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所屬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學校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 |
三、 | 為利各機關學校檢視所屬人員加班補休情形,人事總處已於「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以下簡稱WebITR)首頁顯示「補休屆期」資訊,並新增「補休屆期報表」功能,本府將於113年7月下旬完成WebITR系統版本更新,使用WebITR之機關學校請多加運用;至非使用WebITR之機關學校,亦請儘速整備差勤系統,透過於差勤系統建置加班補休屆期預警功能,及按月產製加班補休報表等方式,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單位主管,以妥為及早規劃補休假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