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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淵淑 - 人事室 | 2024-08-04 | 點閱數: 174
桃園市政府 書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雷揚青
電話:03-3322101分機7354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3309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3021114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30211142_ATTACH1.pdf、376736800A_1130211142_ATTACH2.pdf、376736800A_1130211142_ATTACH3.pdf)

 

主旨: 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拉近方案),有關113學年度第1學期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配合辦理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30日總處給字第11300186911號書函,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三、 復查教育部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3.5萬元/學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四、 教育部業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由「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 施系統整合平臺」(以下簡稱助學系統)提供學校前一學期 部會同性質助學金之舊生發放名單,供學校徵詢學生新學期 之請領意願,據以製發註冊繳費單,爰請貴機關(學校)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配合以下事項:
(一) 請協助提醒同仁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顯示「行政院學雜費減免」補助款,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 請協助告知同仁助學系統將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將使用同仁個人資料之相關訊息。
(三) 為確實維護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以下簡稱生活津貼系統)資料就讀大專校院同仁子女之就讀學校欄位,另有關系統相關操作說明,請參閱附件之生活津貼系統子女教育補助配合教育部拉近方案機關承辦人(申請人)操作手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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