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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淵淑 - 人事室 | 2024-12-04 | 點閱數: 71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科員 雷揚青
電話:03-3322101分機7354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33097@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3033326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76736800A_1130333261_ATTACH1.pdf)

 

主旨: 轉知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補充規定,並自113年11月22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353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年3月28日79局肆字第12710號函及84年6月15日局給字第19809號書函規定,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並符合「因公傷病」、「住院」及「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要件,得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住院自付醫療費用。
三、 人事總處為減輕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費用負擔,爰依113年9月27日「精進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醫療照護工作圈會議」決議,補充放寬補助對象擴及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另醫療補助項目增列「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掛號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貴機關(學校)得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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